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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9 年度桃補字第 4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414號 原   告 王昱舜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傑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經原 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萬0,900 元 ,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 萬0, 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詹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