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9 年度桃補字第 4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417號 原   告 福佳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惠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仰德營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7萬7,201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 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380 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