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420號
原 告 全測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志成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兆順電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36,500 元,應繳
裁判費1,440 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柯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