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498號
原 告 福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煥林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素真間請求確認
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764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 日
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為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