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9 年度桃補字第 4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498號 原   告 福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煥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素真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764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 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