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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9 年度桃補字第 5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502號 原   告 馮素英 訴訟代理人 姚復章       姚福星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33,4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 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詹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