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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9 年度桃補字第 5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505號 原   告 元麒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敬元 訴訟代理人 陳佳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聖育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萬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