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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9 年度桃補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押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54號 原   告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君 訴訟代理人 李巧柔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押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慶祥匯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8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冠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