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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9 年度桃補字第 5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561號 原   告 比翼銀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伸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志雄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7,6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3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 ,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