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561號
原 告 比翼銀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伸豪
上列原告與
被告邱志雄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7,6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3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
,如數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