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590號
原 告 餘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元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風沛成光電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567,274 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6,543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6,043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冠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