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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9 年度桃補字第 5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590號 原   告 餘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元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風沛成光電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567,274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543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6,043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冠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