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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9 年度桃補字第 6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608號 原   告 錦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樹木 訴訟代理人 邱郁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國賓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而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車牌000- 000 號營業小客車之車牌0 面及行車執照1 枚,其訴訟標的價額 應依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即被告使用前開車輛牌照之對價為準,而 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800元(計算式:行政管理費1,200 元/ 月* 契約存續期間24月=28,800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 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