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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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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9 年度桃補字第 6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635號 原   告 祥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瑋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被告冠亞工程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 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萬6,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7萬5,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