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635號
原 告 祥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沈瑋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聲請對
被告冠亞工程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
0 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7萬6,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7萬5,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
適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