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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9 年度桃補字第 6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647號 原   告 龍宥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利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 萬3,19 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3,177 元。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 解,而於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繳之裁判費,得 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 項定 有明文,又原告前於系爭事件調解時已繳納裁判費2,000 元,經 本院職權調閱109 年度桃司簡調字第1210號卷,核對無誤,依上 開規定扣抵後,原告尚應補繳1 萬1,17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第2 項適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