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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0 年度桃司簡聲字第 1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王筑萱 相 對 人 張甲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表意人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又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 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4 9 條第1 項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4年 10月17日將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之後依序讓與冠圓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銀聯資產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正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立新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又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聲請人合併後消 滅,並以聲請人為存續公司。雖相對人目前仍設籍於「桃園 市○○區○○路○○○ 號」,聲請人寄送之債權讓與信函皆 無法送達。為此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存證信函 退信信封影本、相對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聲請就債權讓與 存證信函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予以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寄送相對人戶籍地址之信函,經郵局分別於10 8 年12月11日、110 年3 月26日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 有聲請人提出之退件信封在卷可稽。次查,本院職權調閱相 對人戶籍資料,相對人仍設籍於「桃園市○○區○○路○○○ 號」,又函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派員至相對人上開 地址訪查,相對人確實未居住該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110 年9 月22日溪警分刑 字第1100023362號函在卷可證認相對人確係應受送達處 所不明,且聲請人非因其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 ,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