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桃司簡聲字第97號
聲 請 人 台灣聚瀚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義榮
相 對 人 許芽綺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
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因相對人現設籍於桃園市龜山區戶政事務所
,致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無法送達,
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
送達,並提出
存證信函等件影本為證,
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
符,應予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