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桃司簡調字第372號
聲 請 人 艾克斯運動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梁世緯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戴見榮間給付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
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20日發函定期命其補正,
惟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庭函、
送達證書、查詢簡答表在卷
足憑。準此,依
首揭規定,聲請
人之聲請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