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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0 年度桃司簡調字第 3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費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司簡調字第372號 聲 請 人 艾克斯運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世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戴見榮間給付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 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20日發函定期命其補正,惟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庭函、 送達證書、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準此,依首揭規定,聲請 人之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