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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0 年度桃小字第 13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小字第1300號 原   告 咏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嶧 訴訟代理人 陳政勳       阮月荷 上列原告與被告賀通銀(HAC THONG NGAT)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扣除已繳納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裁定後3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翰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