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桃小字第1378號
原 告 聖多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德峰
被 告 麗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樹木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
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
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民事訴訟法關於
合意管轄之規定,除
專屬管轄外,得
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
適用」(見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
110 號裁定意旨)。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查
兩造間
就本件工程款所生之訴訟係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見
支付命令第6 頁),又本件依原告起訴之事實,並
無涉於
專屬管轄之
法律關係,是依
前揭法條之規定及說明,兩造間
因本件工程款之爭訟應由該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