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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0 年度桃小字第 13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小字第1378號 原   告 聖多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德峰 被   告 麗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樹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 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 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 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用」(見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 110 號裁定意旨)。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查兩造間 就本件工程款所生之訴訟係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見支付命令第6 頁),又本件依原告起訴之事實,並無涉於 專屬管轄之法律關係,是依前揭法條之規定及說明,兩造間 因本件工程款之爭訟應由該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