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桃小字第1476號
原 告 擎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德修
被 告 鑫欣達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凱元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此
觀諸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
自明。又民事訴訟法關於
合意管轄之規定,除
專屬管轄外,
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
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
0 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租金,然依其據以請求之高空作
業車租用合約第7 條約定:「甲乙雙方因直接或間接有關本
合約之事項發生訴訟,或
非訟事件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
上開高空作業車租用合約
在卷
可憑,足見
兩造就本件訴訟確有合意管轄之約定。依上
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俊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