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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0 年度桃小字第 19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小字第1923號 原   告 慶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冠達 代 理 人 周冠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雅玲即翌展工程行等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7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裁定後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王翰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