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桃小字第22號
原 告 紀德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軒瑜
訴訟代理人 林智慧
陳琨霖
程玟珍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
聲請對
被告華鎰金屬工程有
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 萬8,891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之23
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
適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