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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0 年度桃小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小字第22號 原   告 紀德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軒瑜 訴訟代理人 林智慧       陳琨霖       程玟珍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聲請被告華鎰金屬工程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 萬8,89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