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桃小字第2374號
原 告 亞太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捷恩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主 文
本院前所指定之
宣示判決期日,變更為民國一一一年六月十日中午十二時,於本院第三十七法庭
宣判。
理 由
一、
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
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1年5月27日中午12時宣判,
惟承辦法官日前因新冠肺炎疫情受居家隔離,致無法如期製作判決書並宣示判決,而有變更宣判期日之重大事由;為免
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訴訟經濟之考量,
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判期日如
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