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桃小字第2374號
原 告 亞太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捷恩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一年七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七法庭行
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又按言詞辯論
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惟不到場之當事人未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前條聲請,並延展辯論期日,則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86條第2款所明定。
二、本件於民國111年5月16日行言詞辯論,因
被告未到庭,經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予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原定於同年6月10日
宣判。然查,本院此前寄發之辯論通知書,有將被告法定代理人「高恩蜜」之姓名誤植為「高思蜜」之情形,被告並於辯論終結後具狀陳稱該通知因姓名誤植而遭退件,致其未能收受,足認
上開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未盡合法,而有再開辯論並延展辯論期日之必要。
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