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桃小字第659號
原 告 橘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蘭芳
訴訟代理人 曾雅玲
被 告 林雨涵
上列被告因
侵占案件(109 年度桃簡字第2454號),經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09
年度桃簡附民字第258 號),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7 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參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0九年十
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石曉芸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
抗告,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
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
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
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
,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
由原第二審法院以
裁定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