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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0 年度桃小字第 7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小字第767號 原   告 周傳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通洲工程有限公司、卜東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1,81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