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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0 年度桃小字第 9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小字第961號 原   告 余永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禾環保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997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 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裁定 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