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030號
原 告 蘿丹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游智涵
訴訟代理人 張克豪
律師
被 告 歡喜樓第一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柯啟東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遙控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遙控器,而起訴時被告之主事
務所所在地位在「新北市林口區」,有被告民國105 年2 月
26日函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27頁),依
上開說明,本件應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石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