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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0 年度桃簡字第 10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遙控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030號 原   告 蘿丹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智涵 訴訟代理人 張克豪律師 被   告 歡喜樓第一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柯啟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遙控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遙控器,而起訴時被告之主事 務所所在地位在「新北市林口區」,有被告民國105 年2 月 26日函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頁),依上開說明,本件應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石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