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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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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0 年度桃簡字第 12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利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237號 原   告 冠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遲玉宴 被   告 陳哲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位於臺南市安南區,有被告個 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參,又依原告起訴意旨及所附證據資 料,亦查無其他得由本院管轄之因素,依前述說明,本件即 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應屬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