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237號
原 告 冠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遲玉宴
被 告 陳哲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位於臺南市安南區,有被告個
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可參,又依原告起訴意旨及所附證據資
料,亦查無其他得由本院管轄之因素,依前述說明,本件即
應由被告
住所地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應屬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