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桃簡字第1343號
原 告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上訴人就本訴及反訴之
上訴聲明均係請求原判決廢棄,其本訴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萬元、反訴之上訴利益核定為199萬5,695元(計算式:112年度房屋課稅現值126萬1,800元+73萬3,895元),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核定為232萬5,695元(計算式:33萬元+199萬5,695元=232萬5,6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1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