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0 年度桃簡字第 14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454號
原      告  葉宗昊 
訴訟代理人  葉永成 
被      告  瑞鎮建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楊萬全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尚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三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1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8月30日宣判,然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潘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