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桃簡字第14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愛呆丸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捷紳發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月26日110年度桃簡字第145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
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前段、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前開條文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之規定,於簡易程序之上訴程序亦
準用之。
二、
經查,本院110年度桃簡字第1456號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1年2月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57頁),加計
在途期間1日後,則上訴人至遲應於同年3月1日前提起上訴,然上訴人係於同年月11日始提起
本件上訴,有上訴狀上本院收狀章戳附卷
可參(見本院卷第58頁),是其提起上訴已逾上訴期間而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