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0 年度桃簡字第 16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608號 原   告 啟翔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柳錦 被   告 榮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立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 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此於簡易訴訟程序依同法第 436 條第2 項規定而適用之。 二、經查,本院限期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之裁定,已於民國 110 年9 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桃園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繳費資料 維護增修查詢結果、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 查詢清單、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結果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 在卷足憑,依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石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