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608號
原 告 啟翔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柳錦
被 告 榮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立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
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此於
簡易訴訟程序依同法第
436 條第2 項規定而
適用之。
二、
經查,本院限期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之裁定,已於民國
110 年9 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桃園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繳費資料
維護增修查詢結果、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
查詢清單、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結果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
在卷
足憑,依
前揭說明,
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石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