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桃簡字第1663號
原 告 吳秀文
被 告 霞飛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合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周逸樺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一年十月五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七法庭行
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1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8月30日
宣判,然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