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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0 年度桃簡字第 16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所有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6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賓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文鎮 
被  上訴
即  原  告  周政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訴訟費用裁判對於本案裁判有上訴時,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88條定有明文。又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意旨略以:本件確認所有權存在訴訟,上訴人已同意免除發票稅金中之新臺幣10,000元,認為已承擔系爭訴訟之作業疏失,不應再負擔該訴訟之二分之一訴訟費用云云
三、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僅針對原判決有關訴訟費用之裁判聲明不服,並未對確認所有權存在之本案判決提起上訴,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潘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