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桃簡字第16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賓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周政君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所有權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訴訟費用之
裁判,
非對於
本案裁判有上訴時,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88條定有明文。又提起上訴,如逾
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
本件上訴意旨略以:本件確認所有權存在訴訟,上訴人已同意
免除發票稅金中之新臺幣10,000元,認為已承擔
系爭訴訟之作業疏失,不應再負擔該訴訟之二分之一訴訟費用
云云。
三、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僅針對原判決有關訴訟費用之裁判聲明不服,並未對確認所有權存在之本案判決提起上訴,
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魏于傑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