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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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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0 年度桃簡字第 1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75號 原   告 藍新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被   告 德新傢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盛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 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第6 款定有明文;此於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 條第2 項規定 ,亦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 9 年12月30日以109 年度桃補字第627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 裁定後5 日內補正,而該裁定已於110 年1 月8 日送達原告 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正 ,亦有本院桃園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 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及收文、收狀資 料查詢證明足參,揆諸前揭說明,其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張俊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