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桃簡字第19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有可觀社區管理委員會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偉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
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 年8 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萬9,0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8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