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桃簡字第1937號
原 告 高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 告 仟峻企業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於
簡易訴訟程序亦
適用之。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年12月8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
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