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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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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0 年度桃簡字第 2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241號 原   告 祥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瑋 被   告 冠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朝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 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此於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 條第2 項規定,亦用之。 二、本件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經本院以109 年度桃補字第 635 號裁定命原告祥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於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已於民國110 年1 月15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桃園簡易 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收費答 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案件繳費狀況查 詢結果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 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石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