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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0 年度桃簡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29號
原 告 精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俞萱
訴訟代理人
朱政勳
律師
陳柏豪律師
被 告 邱奕峯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返還租金事件,業經
言詞辯論
終結,茲查
本案
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
爰
命
再開辯論
,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月20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俊睿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