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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0 年度桃簡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沈水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超技電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 年10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 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5,79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