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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0 年度桃簡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修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多扶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5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1,815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9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張俊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