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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0 年度桃簡字第 5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513號 原   告 吳妙法 訴訟代理人 黃國展律師 被   告 邱顯傑 訴訟代理人 陳虹均律師       鄧湘全律師 受告知人  金富宥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志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 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三項關於訴訟費用負擔,「由被告 負擔三分之一」之記載,應更正為「由被告負擔三分之二」。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翰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