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713號
原 告 青優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榮國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
律師
官寧郁律師
鄭育霜律師
被 告 海德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龍鶴仁
訴訟代理人 馬偉涵律師
郭立寬律師
被 告 六川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承正
訴訟代理人 柯麥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理 由
一、
按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
訴訟標
的金額或價額逾第1 項所定額數10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
人
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5 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臺幣9,351,000 元,逾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所定
額數10倍以上,原告聲請改用民事通常訴訟程序,於法並無
不合,
爰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原簡易案件
報結,
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5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