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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0 年度桃簡字第 7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713號 原   告 青優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榮國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律師       官寧郁律師       鄭育霜律師 被   告 海德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龍鶴仁 訴訟代理人 馬偉涵律師       郭立寬律師 被   告 六川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承正 訴訟代理人 柯麥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 的金額或價額逾第1 項所定額數10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 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5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臺幣9,351,000 元,逾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所定 額數10倍以上,原告聲請改用民事通常訴訟程序,於法並無 不合,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原簡易案件報結, 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5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