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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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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0 年度桃簡字第 75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桃簡字第75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楊華倩 被   告 力天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王雲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5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58,904 元,及自民國109 年11月18 日起至民國110 年3 月27日止,年息1 %計算之利息,另自民 國110 年3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3%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09 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 金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力天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力天公司)前 於民國109 年8 月14日,邀同被告王雲平為連帶保證人,向 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並約定借款期間自10 9 年8 月18日起至112 年8 月18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自109 年8 月18日起至110 年3 月27日止,利息按中央銀行 融通利率加年利率0.9 %機動計算(本件為年息1 %);自 110 年3 月27日起至110 年8 月18日止利息按原告一年期定 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計年息0.89%計算(本件為年息1.73 %)。如遲延還本或付息,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另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並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同全部到 期。被告力天公司自109 年11月18日起即未遵期清償,尚 欠本金458,904 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又被告王雲平為上 開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償還之責。為此,爰依 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證書 、約定書、借據等件為憑(見本院卷第6 至12頁)。本院綜 合本件調查證據之結果及全辯論意旨,信原告之主張為真 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 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俊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