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桃簡字第75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楊華倩
被 告 力天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王雲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5 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58,904 元,及自民國109 年11月18
日起至民國110 年3 月27日止,
按年息1 %計算之利息,另自民
國110 年3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73%計算之利息,
暨
自民國109 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違約
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力天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力天公司)前
於民國109 年8 月14日,邀同被告王雲平為連帶
保證人,向
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並約定借款
期間自10
9 年8 月18日起至112 年8 月18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自109 年8 月18日起至110 年3 月27日止,利息按中央銀行
融通利率加年利率0.9 %機動計算(本件為年息1 %);自
110 年3 月27日起至110 年8 月18日止利息按原告一年期定
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計年息0.89%計算(本件為年息1.73
%)。如遲延還本或付息,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另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並喪失
期限利益,債務視同全部到
期。
詎被告力天公司自109 年11月18日起即未遵期清償,尚
欠本金458,904 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又被告王雲平為上
開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償還之責。為此,爰依
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
: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
經查,原告主張前開事實,
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證書
、約定書、借據等件為憑(見本院卷第6 至12頁)。本院綜
合本件調查證據之結果及全辯論意旨,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
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
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
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俊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