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792號
原 告 大雅廚房器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光男
訴訟代理人 許芳瑜
被 告 張文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尾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
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
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民事訴訟法關於
合意管轄之規定,除
專屬管轄外,得
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
適用」(見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
110 號裁定意旨)。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被告給付尾款而提起本件訴訟,依
兩造所締
結之廚具
買賣契約書第9 條第2 項後段約定:「本合約以臺
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
支付命令卷第6 頁),
再
觀諸本件原告起訴之事實,並
無涉於專屬管轄之
法律關係
,是依
前揭法條之規定及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