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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0 年度桃簡字第 8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票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801號 原   告 吉璘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承晉 上列原告與被告杜彥儒間請求返還票據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 部分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 億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92,000 元,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5,00 0 元,尚應補繳887,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10日內補繳,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