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桃簡字第9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鳳大物流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李秋蓮等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上訴人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14萬3,111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6萬5,1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