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147號
原 告 青優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榮國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
律師
官寧郁律師
鄭育霜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海德保科技有限公司、六川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51,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93,6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
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