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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0 年度桃補字第 1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147號 原   告 青優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榮國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律師       官寧郁律師       鄭育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海德保科技有限公司、六川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51,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93,6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