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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0 年度桃補字第 1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164號 原   告 穩鈦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彬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邱輝全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萬 2,614 元,應繳裁判費1,8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3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