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164號
原 告 穩鈦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文彬
上列原告因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邱輝全發
支付命令
,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萬
2,614 元,應繳
裁判費1,8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3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
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