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220號
原 告 李啟彰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
聲請對
被告溥成工程有限公司
等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
(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200 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程序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