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28號
原 告 蔡玉華
上列原告與
被告井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變更股東名簿記載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為補繳
,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