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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0 年度桃補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變更股東名簿記載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28號 原   告 蔡玉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井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變更股東名簿記載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為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洪惠娟